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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导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4-09-20 11:41:34 点击:196 次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马路上行驶,本来是遵守交通规则的,但是如果看到了对方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行紧急避让出现了交通事故的会承担责任吗,紧急避险导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这样的:我是一名驾驶员,在行驶中发现右处有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向路中间行驶,为了避开这辆摩托车不慎将车撞在树上,导致副驾(我老婆)受伤。发生这个事件后摩托车驾驶员逃跑,我也没看清摩托车牌子。这个事故属于紧急避让否?

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范海华律师解答: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

1、主观条件,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2、起因条件,必须要避免的危险现实存在,该危险可能来自人的危害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疾患等;

3、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4、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

5、可行性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范海华律师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特点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权益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正当目的。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当事人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三是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有其他办法可以阻止险情的发生或者防止危险造成损害,也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四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损害权益的大小一般可按价值比较,当发生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比较时,人身权益大于任何财产权益,不能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人身权益。

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永禄律师所主任助理、品牌主管、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遵循“感动服务、极致服务”的理念,希望每代理完一起案件都能与当事人成为无话不谈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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