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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期间老师训学生出去跳楼身亡,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4-09-24 11:54:36 点击:198 次

现在学生压力越来越大,学生自杀事件各地均有出现。孩子的未来不是只有上学,人生的路很长,生命是无价的,只要孩子生活快乐就好。

网友咨询:

平时性格活泼开朗,成绩优异。早读前和给同学买饭一起吃饭无异常,上课前还把凳子搬到讲桌前准备认真听讲。公安局对很多伤势做出不明确的解释,有点牵强。只是让认定高空坠落身亡,排除他杀,推理自杀。很多伤势对家人来说还是不清楚成因。老师训学生时说了“你刚犯过错误又犯错误一连串犯错误,是不是心理健康有问题,心理上有病”之言语。老师还要承担些什么责任?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李翔律师解答:

刑事责任的话应该不行,因为考虑到正常的孩子这样的情况下不会做出过激的行为,因此缺乏期待可能性,刑法不会追究。但是民事上是逃不了干系的。作为老师本身有勤勉教育学生的义务,但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而训斥是可以的,但也得掌握尺度不能用其他脏话狠话。否则造成孩子心理伤害即使法律不追究,道德上也会谴责。

从这个事件上来看,老师确有过错,有损害事实,也有因果联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说明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但是老师从公平原则考虑,应当承担补偿的责任。

李翔律师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未尽管理和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责任有两个条件:其一人身伤害发生在“在校生活和学习期间”;其二学校未尽到管理和教育职责学校,且校方未尽管理教育职责与学生人身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李翔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李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秉承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原则,收到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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