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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时间:2024-05-25 12:00:45 点击:72 次

导语: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律师事务所编辑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结合案例和法律条文,探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原则。

案例:小明在一家矿山工作,负责操作爆破机器。一天,由于操作不慎,爆破机器发生意外爆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害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法庭上,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主张,由于矿山操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条文: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危险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明确规定,从事危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基于以上案例和法律条文,律师事务所编辑认为,在高度危险作业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因其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这种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高度危险作业单位或个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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