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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云南玉溪,一名5岁女童跑入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小女孩倒地后很快爬了起来,又继续跑向道路对面。所幸双方均无大碍。经认定,小女孩在没有监护人的带领下,加速横过道路,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全责,摩托车驾驶人无责任。 一般来说,为了照顾相对弱势的一方,执法人员倾向于让强势一方“吃点亏算了”,开车的、骑车的,只能自认倒霉。但这样既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容易让行人及非机动车忽视自身的安全责任。本案中小女孩或许天真懵懂,不知道规则,但家长任由孩子跑进车道,扰乱
一条新闻登上热搜,一名5岁女童跑入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所幸双方均无大碍。经认定,小女孩在没有监护人的带领下,加速横过道路,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负全责,摩托车驾驶人无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主要是小女孩家长看护不力,摩托车并无过错,交警不和稀泥、公正判罚,体现了司法的原则和刚性,夯实了
《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的5岁男孩,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造成别人受伤之后的民事赔偿及相关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此外,5岁男童的家长没有履行好作为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应对其家长批评教育,让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所以,该男童的监护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
这起案件中侵权人明晰,但却是一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 虽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明确本案高空抛物的侵权人是一名5岁男童,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男童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
深圳5岁男童从28楼扔下剪刀,砸中楼下推孙子散步的六旬老人,致其手臂骨折! 高空抛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后果也是不可预想的,重则造成人员伤亡。 我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是有明确规定的: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
高空抛物,小到果皮纸屑,大到废弃纸箱、砖头、装修废弃材料、饮料瓶、食物残渣……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听闻太多太多。那么5岁男童高空抛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5岁男童从28楼扔下剪刀,砸中楼下推孙子散步的六旬老人,致其手臂骨折,男童高空抛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沈文霞律师解答: 侵权人是一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虽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明确本案高空抛物的侵权人是一名5岁男童,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所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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