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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比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还是一个在立法、实践以及理论上没有加以彻底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但不可否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不同,还难以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极有探讨的必要。 一、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赔偿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在不同城市缴纳的社保可以累计年限。 一个人在不同城市是可以同时交两份社保的,但是那你最终只能享受一份待遇。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二、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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