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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不付费的通知 (1991年8月17日 部发〔91〕科字第84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1〕价费字216号文《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不付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通环节的检验,不论是经常性的或临时性的,所需检测费一律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给,不得向企业收费;所抽查的样品,除国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外,一律按市价购买,不
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 建设部建设字第150号文发布) 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制订和完善现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对勘察设计行业的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以及调动广大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79)中发33号《关于改进当前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试点后,设计费按建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广泛宣传《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农办政[2004]3号 2004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 (局、委): 为了稳定粮食面积,恢复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粮农民增收,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编印了《2004年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请你们采取措施,尽快把中央的政策措施宣传到村到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 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我部制定了《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分解细化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本计划的方案于2004年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 劳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1年1月28日) 一、继续有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001 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关于颁发《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59)广科字第1250号 002 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术字(81)681号 003 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 广发术字(82)417号 004 关于建立中、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 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
商业部关于商品运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17日 〔90〕商基(储)字第258号) 为加强商品运输收费管理,做到合理收费,提高商业运输设施的利用率,促进商品流通,按照有关规定,现将商品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应切实加强商品运输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以建立良好的商品运输收费秩序。 二、商业、供销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司发[2003]19号 2003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以及2003年9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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