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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康办[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现将《2009年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康复工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国残联五代会精神,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城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 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01年3月13日 财清〔2001〕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部门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摸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165个中央部门(企业集团)所属13147户预算单位开展了清产核资。为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近日关于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指示的通知(残联〔2008〕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xx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2008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赴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市场视察就业工作,并专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视察残疾人就业工作。胡总书记十分关心基层残疾人就业的实际状况,向残联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基层残疾人目前的就业状况,并亲切询问残疾人求职者的实际困难,了解中央关于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 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 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1985年8月7日 民(1985)优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尊重、爱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它提出了新时期拥军优属,优抚安置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这对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网友咨询: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股东身份要求。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对于此前曾经是股东,后续因为股权转让不再是股东的,即便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存在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在其不再是公司股东之后,也不能以股东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4)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
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残联〔2008〕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7号)中明确提出,“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也提出了“普遍、深入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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