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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科发高[2011]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科学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4]26号)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
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网友咨询: 关于债权补充申报有什么规定?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李茂存律师解答: 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实践中补充申报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 申报期内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申报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部分债权,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遗
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 (教基[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大力推进教育创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现将《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将与高中
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教基一[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探索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将联合相关部委建立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教育事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提高教育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企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局(厅、委、办),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我部决定从2004年起,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现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部将对农产品加工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 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
关于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鼓励留学人员早日学成回国服务,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国家对回国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流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择优给予适应的资助经费。现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资助经费的对象和条件 一九七八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学成回国和即将学成回国并受聘在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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