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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定禁止行为,是什么?

时间:2024-07-03 12:39:25 点击:200 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证并且注册后才能从事诊疗活动的,如果没有资格证从事医疗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那么哪些行为是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定禁止行为,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是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定禁止行为,是什么?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邓钦文律师解答:

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定禁止行为有: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邓钦文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邓钦文律师解析:

未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将接受以下行政处罚:

(1)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被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3)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构成非法行医,并被认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不影响继续主张损失赔偿。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邓钦文律师,曾在三级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5年半,擅长处理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案件。办理或参与各类案件500余件,审理各类合同1000余份,经验丰富。现担任多家医院及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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