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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是哪条哪例?谢谢

时间:2024-07-21 12:38:33 点击:196 次

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在县医院能治疗的疾病,县医院一般是可以拒绝你的转院要求的,但如果病情较重,县医院缺乏医疗技术或设备,则应同意转院并给你开具转院证明,如果拒绝,建议你可以向其辖区的卫生局投诉。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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