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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

时间:2024-06-28 12:29:57 点击:159 次
担保合同纠纷介绍

担保合同纠纷,是指在担保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及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担保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合同纠纷适用哪些法律

处理担保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担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担保行为的担保期间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

关某与韩国籍人安某系生意上认识的朋友,2007年9月初,安某因在中国购房之需,向关某提出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07年9月17日关某同意出借15万给安某,并于当日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年,若安某按期偿还不计算利息,若逾期或违约,按照日息5‰收取,利息从借款日起计算,安某所任职的韩资公司格林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为安某的15万元借款作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关某于2007年9月17、18日分两次通过银行将15万元汇至安某账户,安某收到款后向关某出具了收条一份。后安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协议项下的15万元借款,关某根据协议起诉到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责任。

被告格林公司提出答辩,认为:1、格林公司从未为其员工安某担保过任何债务;2、协议之上的公章系伪造的或偷盖的,并申请对公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3、安某系外国人,属于涉外案件,应由苏州中院管辖,并提出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4、无法确定协议上安某的签名的真实性,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5、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以安某为被告,起诉格林公司属于主体不适格。

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被告为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担保人处一栏盖了公章,该公章的真实性经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是真实的,故被告以不知情为由不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要求对安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其提供不了安某签名的对比材料,且原告提供了借款付至安某银行账户的依据,故被告主张借款不存在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现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款协议上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为每日5‰,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格林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偿付自2007年9月18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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