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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什么费用

时间:2024-06-28 11:46:49 点击:185 次
民间借贷有什么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三)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辅助费用金额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借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民间借贷费用何时开始计算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构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民间借贷手续费案例

近日,一起高额利息摇身变“手续费”的民间借贷案件在通州区法院宣判。据了解,民间借贷案件中协议双方关于手续费的约定无法律依据。

据悉,夫妻耿某和胡某向王某借款120万,被告夫妻俩已经向王某还款122.3万,王某仍认为其还款不够,已还款部分包含手续费,被告夫妻俩尚欠王某借款本金57.8万元。实际上,2010年4月14日,被告夫妻俩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手续费为月10%。截止到2010年10月1日,被告夫妻俩向王某还款72.5万(手续费22.5万及本金50万)。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后,被告夫妻俩又向王某借款40万、30万,约定的手续费为5%、6%,最后,被告夫妻俩向王某还款49.8万元,但王某认为其仅仅偿还手续费及部分本金。对此,通州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夫妻俩偿还王某借款20.2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手续费无法律依据,因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未约定利息,故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案件中协议双方关于手续费的约定无法律依据,因此,王某个人无权向被告夫妻俩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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