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实例二案情
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三)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四)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五)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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