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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定性

时间:2024-07-03 13:15:45 点击:204 次
高利贷的定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融资,因此“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即自然人为贷款人的借款行为。所谓“高利贷“是指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

从某种角度而言,“高利贷”是一个较为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和强势的现实因素共同导致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沉重的代价。

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不能完成连法律都无法做到的惩治高利贷,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拒绝高利贷渗入生活,独善其身也是为防止建设做出贡献的一种有效手段。

高利贷如何定性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如果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将投放高利贷及接受高利贷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只是在民事诉讼领域规定对高于法定利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4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对高利贷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182号)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描述为: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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