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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危害

时间:2024-07-09 13:22:09 点击:208 次
何为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一般表现为:期短、息高、复利。高利贷款的年利率一般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以上,如果逾期未还,还实行利滚利。

高利贷的危害

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目前,经营民间高利贷者大多注册担保公司。在其批上合法的外衣后,通过自己的手法进行运作。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社向社会集资,通常年息在30%——60%。,此其一;第二,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主要方式是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借贷者的相关担保资料从银行贷款。而高利贷经营者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

根据国家个人之间借贷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很显然,民间高利贷的利率远远超出国家规定。加之,在利益驱动下,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公务员的资金大量存入这些担保公司,而银行吸储就变得困难很多。

而企业借助高利贷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或用于经营,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流动性状况,掩盖了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而高利贷借款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2、加大企业经营负担。

目前,制造业的利润普遍偏低,中小制造企业更低。家电企业只有3%——5%,服装企业5%——8%,而很多贸易型公司的利润更难保证。这些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或者银行贷款周期过长,不得不向担保公司借贷。这些企业在借贷时,不得不咬紧牙关承受高额利息。

我们就以年息60%的最低高利贷来算,服装企业用贷来的100万生产,最多只能产生8万的利润,若该企业借款期为一个月,则需要付出5万的利息,借款3个月就需要付出15万的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企业必须能够保证在50天不到的时间还清本息才能持平,一旦还款期延长,则必将亏损,时间越长亏得越多,借得越多,亏得越多。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严重加大企业经营负担。

3、催生银行系统腐败。

大多高利贷经营者与银行工作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给银行工作人员送干股,有的给银行工作人员直接行贿,有的担保公司直接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开的,只是他们会找个亲戚或朋友出任担保公司法人或股东。在利益驱动下,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高利贷经营者进行紧密合作,有的帮助担保公司贷款,有的直接将钱先行带给担保公司。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将在很大程度上催生银行系统腐败。

3、滋生司法系统犯罪。

高利贷会滋生司法系统犯罪有两个原因。高利贷经营者在向借款人发放高利贷时,只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且出借方写的也是个人,只写明还款日期,不标明利息。而利息则采取先期扣除的做法,比如借款100万,约定月息5%,若借一个月,客户拿到手的只有不足95万,还得扣除所谓的手续费。这样,非法的高利贷便摇身一变成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这些执法者便能心安理得地为“公民”催讨债务了,此其一;其二,由于高利贷的非法性,经营者在开办所谓的担保公司时就想方设法寻找保护伞,而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其首选。他们采取腐蚀、利诱、感情等方式迫使相关人员就范。在利益驱动下,在有把柄抓在高利贷经营者手里的情况下,这些公权机关的负责人很自然地充当了犯罪保护伞。

另外,一旦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高利贷经营者先采取自己的办法进行催讨,比如以生命财产、干扰正常工作、以干扰家庭生活相威胁等,若还是难以成功催讨,他们就会去法院起诉,而这样的官司借款人必败无疑,法院在判决后必将对借款人催讨甚至强制进行执行。这样,法院便变相成为高利贷经营者的催讨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才是真正受害者,可他们堂而皇之地只认证据,把受害人逼向绝路。其背后黑幕,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民间高利贷将在很大程度上滋生司法系统腐败。

5、催生公民犯罪。

2008年5月,南京一年轻人为还4万元的高利贷,趁职务之便拿走单位的工程款支票取现还债;2009年10月,浙江仙居王军燕为还高利贷偷走邻居小孩进行勒索;2011年3月13日,桂林一小伙为还1万元高利贷,绑架表妹;近日,安徽新安冯某为偿还高利贷,到处招摇撞骗被批捕;日前,音乐人苏越以伪造的奥运演出合同,骗取多家公司及个人5746万余元,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而苏越之所以犯罪,正是在欠了巨额高利贷情况下,由于顾及面子独自承担,铤而走险进行诈骗。

一起起因高利贷逼公民犯罪的案件在各地发生,还有很多因高利贷引发的犯罪被隐藏在阳光之下。这些人原本或有不错的事业,或有幸福的家庭,可正是由于沾上了高利贷,让他们的生活出现了惨痛的悲剧。我们可以说,民间高利贷在很大程度上催生公民犯罪。

6、激化社会矛盾。

高利贷经营者的资金链极易断裂,出现经营者携款出逃现象,受此影响的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危害社会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中小企业如果因为高利贷而发生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者躲债出走现象,受影响的则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容易导致社会生活和秩序的不稳定;高利贷经营者在催讨贷款时,往往会采取语言威胁、干扰借款人工作、非法限制借款人人生自由等手段进行逼债,这样极易激发彼此的矛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在很大程度上激化社会矛盾。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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