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高利贷一般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且需要对方提供抵押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抵押高利贷的特征1、需抵押、需担保;一旦出现坏帐,被抵押之物可能要易手他人;
2、放款前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作为介绍费用;
3、办公场所不固定或非常的隐蔽;
4、贷款额度稍高,但要根据借款人个人的被抵押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或分析;
5、利息的组成:高利息 放款的高额手续费用;利息远在3%以上,视情况而言;
6、还款一般是先付利息 高额的一次性手续费用,到借款期限时还本金;
7、还款期限不定,或五天一结帐或10天一结帐。利息是利滚利的。
遇抵押高利贷的维权近来,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尤其是高利贷日趋活跃,但民间抵押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抵押中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三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四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相似的情况是,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此外,放高利贷的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却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这显然违法。如果借款人遭遇放抵押高利贷人的非法催款,建议借款人报警处理。即使公安机关无法马上对这些人进行制裁或者处罚,但报警备案也是有帮助的,至少可以让放高利贷的人不敢轻易采取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抵押尤其是借抵押高利贷的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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