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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民间借贷

时间:2024-07-12 12:53:14 点击:130 次
什么是高息民间借贷

高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高利贷,简单说就是高利息的资金贷款。何谓“高利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和界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来看,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最高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高于四倍的利率,国家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在不高于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利率。反之,高于银行同类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在国家法律不予以保护范围以内的利率,是非法的,就是高利贷。如果给“高利贷”下一个定义的话,可以解释为:凡是高于国家法律规定利率允许值,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高利贷。

高息民间借贷的社会危害

(一)扰乱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息民间借贷也就是高利放贷活动实际就是一种未经批准的商业性质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于它的高利率,必然吸引了更多人将闲置的资金投入到高利放贷活动中去,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高利贷是一项高利润、高风险投机活动。过高的利率,必然会造成一些借款人为支付本息,入不敷出。当借款人还不上款时,放贷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向借款人及家属采取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等一系列的非正常手段进行收款,有的甚至会雇佣恶势力组织进行暴力催讨。势必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等案事件的发生。2002年2月24日,泸西县中枢镇杨某夫妇因放贷数万元给戴某夫妇,多次上门向戴某夫妇讨要未果,被戴某夫妇雇佣马某等二人,先后将杨某夫妇杀害。2005年9月14日,泸西县中枢镇祝某因向他人借高利贷无法偿还,祝某之父被受佣于讨债的苟某等人用长刀、钢管等物将打成轻伤甲级。2005年4月15日,泸西县中枢镇卫生路32号张某因借高利贷24000元无法偿还,被马某等人非法拘禁数日。由于高利借贷大多没有担保和抵押物,一旦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放贷人可能血本无归。

(三)引发其它经济犯罪问题。由于放高利贷可获取高额利润,不法分子可能想方设法获取可供放贷资金,甚至不惜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或通过注册虚假公司,利用银行管理漏洞专门从事银行卡套现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法变相放贷等等。

高息民间借贷是否违法

高息民间借贷也就是高利贷,而纵观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及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均难找到“高利贷”的字眼。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原则,不能以“高利贷”进行定罪处罚。但如前所述,高利贷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可能演变为其它刑事犯罪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和打击。

(一)资金系放贷者自身积蓄,而从事高利放贷的,其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高利贷的利率高于国家允许值(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在国家保护的活动以内,可以认为高利贷活动实际是一种未经国家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资金系放贷者向银行借贷,而从事高利放贷的,其行为可构成高利转贷罪。按照《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只要认定放贷者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在主观上存在以转贷进行牟利的目的,便可以该罪定罪处罚。

(三)放贷资金系以高于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向民间多人融资的,其行为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所从事高利放贷的资金来源完全是仿造银行的做法筹措的,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要特征。所筹措资金目的是为了高利放贷,榨取高额经济利益,其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也完全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

(四)因从事高利放贷,致向民间融资不能归还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高利放贷中,放贷人明知从事高利放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有可能使所筹资金血本无归,且是国家不予保护的活动,并明知一旦放贷资金不能收回,自身也没有能力偿还,还向民间融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特征。

(五)对于专门通过银行卡进行套现,获取资金后进行变相放贷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高利贷”为犯罪,但从高利贷的行为特征、手段、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和所侵犯主、客体等因素综合分析、研究和判断,处理高利贷的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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