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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怎样控制风险

时间:2024-07-20 12:44:29 点击:69 次
民间借贷怎样控制风险

第一,让借款人书写规范、明确的借据。

出借人在将出借款项交与借款人时,应当让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据,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当要求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据,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明确,规范的借据应该在借据上注明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写)、币种、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借款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应写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写别名,曾用名或绰号)、还款期限、最后在借据上注明借款的时间。

第二,依法约定借款利率。

出借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约定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不要将利息记入本金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三,严格遵守诉讼时效。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有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借款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偿还借款的,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借款人偿还本息。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返还,但是需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

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

如果没有借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民间借贷怎么维权

第一,注意取得和妥善保存合法借款凭据。

第二,在合同中约定好易争议的借贷利息支付方式问题,关于利息支付,借贷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如果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 《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三,必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借条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两年;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第四,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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