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由于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行为,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暗箱如影随形,且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所以,如果要进行民间借贷,为了资金安全,一定要注意合理规避风险。规避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借款人的相关背景,选择信用良好的个人或者企业。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借款人,要细思量是否与他发生借贷关系,有把握赢利时在选择出借资金;
(二)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
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责任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
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借者违约,贷者能否提前收回借款案例案情:
宣州区水产养殖户刘某一直希望扩大养殖规模,但是苦于资金匮乏只得作罢。今年2月,他找到做建材生意的老朋友陈某,希望能从陈某那儿借点款。陈某看在与刘某相交多年的分上,同意借款10万元给刘某。于是,刘某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10万元借款只能用于购买鱼苗和蟹苗及相关养殖设备,此款于今年12月底前还清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不到一周,陈某即依约向刘某支付了全部借款。此后,刘某先期用4万元添置了一些螃蟹养殖设备,但后来听朋友说股市已见底,是抄底的好时候,便将余下6万元全部杀入股市。
令刘某想不到的是,自己将6万元借款用于炒股的消息很快传到陈某耳朵里。获悉后的陈某非常生气,遂要求与刘某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刘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对此,刘某予以拒绝,理由是借款合同尚未到期。
本案中,陈某究竟能不能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专家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该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刘某擅自将原本借来用于水产养殖的款用作炒股这种风险巨大的投资,等于是改变了借款用途,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对此,陈某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行为:
一是提前收回所有借款。此时收回借款不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二是解除借款合同。因为刘某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其信用度,更影响借款的安全,因此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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