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
第二,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予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
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太范围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折旧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1、让借款人书写规范、明确的借据
出借人在将出借款项交与借款人时,应当让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据,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当要求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据,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明确,规范的借据应该在借据上注明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写)、币种、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借款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应写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写别名,曾用名或绰号)、还款期限、最后在借据上注明借款的时间。
2、依法约定借款利率
出借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约定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不要将利息记入本金或从本金中预先扣除,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3、严格遵守诉讼时效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有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借款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偿还借款的,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借款人偿还本息。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返还,但是需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
4、注意运用诉讼保全
如果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借贷纠纷,为避免出现大家常说的“赢了官司,却输钱”的无奈局面。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如果能适当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在实践中,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拒绝偿还的,可以在起诉前或着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借款人的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就会在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借款人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拍卖等措施,以实现出借人的权利。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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