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也就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包括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和法人、公民、其他经济组织相互间的民间借款。金融借款的逾期利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案件处理时有据可依。民间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逾期利息应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借款本息,也就是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二是罚息,也就是违约金。
贷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银行贷款种类分多种,其中按贷款时间长短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同期限的贷款利息是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时间越长利率就越高。如2008年12月30日的贷款利率为:短期贷款6个月以上,年利率为4.86%;中长期贷款1至3年(含3年)年利率为5.40%;3至5年(含5年)年利率为5.76%。该案借款期限3年属中长期贷款(1至3年贷款)种类,利率的确定拟按1至3年贷款期限相对应的年利率计算。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的约定合法有效应该支持。债权债务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且约定不违法,所以应按约定的借款期限所对应的银行贷款种类来确定相应的借款利率。
开始计算贷款逾期利息的时间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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