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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

时间:2024-07-27 11:38:10 点击:139 次
民间借贷代理概念

民间借贷代理是指,为有借与贷意愿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进行合理匹配,促进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为双方负责的合同服务者和居间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民间借贷代理合法吗

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但正好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法制层面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代理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因而民间借贷代理是合法的。

经典民间借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单**、孟**向原告王**借款2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庭审调查中,原告方出示了两被告分别于2006年4月7日、2007年3月23日出具的借条各一份,结合两被告于2006年11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证实两被告分别于上述时间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15万元,合计29万元。这一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关于本案利息的计算问题。

在本案的二份借据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2.5%。这样截止原告起诉时止,原告向法庭主张利息为82000元。第一笔借款14万元,至起诉时140000*17*2.5%=59500元;第二笔借款至起诉时150000*6*2.5%=22500元,利息合计82000元。

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据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2.5%,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高于当地民间借贷利息,法庭应当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自治,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2、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5%,但这只在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没有超过该规定上限的四倍。

三、关于本案中的违约金问题。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8月底归还原告14万元的借款本息,并约定“超过一天罚二万元”。据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延期还款的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根据该计算办法,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为395天*200元=79000元。但原告在起诉时考虑到被告实际困难仅主张了20000元违约金,这是原告的大度,并不是原告仅能主张20000元违约金。被告应当以此为契机,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争取获得原告的谅解。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9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两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依约定承担违约金。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注:此案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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