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的概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民间借贷担保期限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是否有效抵押担保不同于保证人的担保,不能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即使有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为了防止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担保权利、使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依法行使权利的,将会免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
抵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既有《担保法》的规定、也有《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涉及物权的形式、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立和改变。《抵押合同》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中,只明确要求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没有抵押物担保的期限。所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消灭。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规定: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因此,抵押权的消灭,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约定或者规定,不发生免除抵押担保的责任。即使发生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情况,抵押物已经不存在,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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