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认定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的作用民间借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作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的补充,民间借贷能更广泛地动员、挖掘游资,使更多的闲散资金用于生产和流通,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2、民间借贷大多服务热情、手续简便、经营灵活、条件宽松,成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的竞争对手,可促使它们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3、为银行、信用社拾遗补缺,更好地适应家庭及多种合作经济分散经营的特点,满足其对资金融通多渠道、多形式的要求。农村民间借贷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也有其消极作用,如脱离国家信贷政策的制约和监督,盲目性较大;
债权缺乏法律保证,易产生纠纷,增加社会不安全因素;贷款有的用于非法经营,助长不良风气;有的利率偏高,刺激部分资金趋向高利贷。因此,对农村民间借贷应加强管理,积极引导,趋利避害,以利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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