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借贷合同诈骗就是借贷活动中的合同诈骗。
借款行为构成诈骗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众所周知,合同诈骗行为所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合同诈骗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为《刑法》所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手段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诈骗行为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的五种形式之一,且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理应由《刑法》规范来调整。但自然人或单位被法院认定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对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状态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合同有效。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依据刑法确定合同行为系合同诈骗行为是对合同行为而非合同内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而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合同内容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则其合同应为有效。
第二种,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合同诈骗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但是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民事判决却认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则会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看,在合同诈骗罪中,自然人或单位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单位所表示出来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实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个要件中的第二个要件。据此,其合同应为无效。
第三种,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对方受到对方的欺诈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付了对方财物。合同的相对方本身并无过错。此种情形应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提到的民事“欺诈”,是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民法通则》规定为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则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规定更能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借贷合同有诈骗怎么办借贷活动中,发现借贷合同有诈骗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诈骗案例案情
2008年4月11日,会泽县金钟镇盈仓社区的村民李芝以资金紧张等借口为由,向同村村民王兴借款29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2009年初,李芝因涉嫌诈骗罪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将骗得的钱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决李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芝被送至云南省曲靖监狱女子监区服刑。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王兴系该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证实王兴曾经借款29万元给李芝。在李芝被提起公诉前后,王兴就多次催要,李芝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借款。万般无奈之下,王兴将尚在监狱服刑的李芝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
审判
09年11月,法院依法审理了王兴诉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人认为,被告李芝的借款行为系诈骗,在刑事上构成了诈骗罪,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兴与被告李芝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即使被告李芝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但在民事上,应认定李芝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即被告李芝借款的行为系诈骗,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原告王兴享有撤销权。王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的行为,视为放弃行使撤销权,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李芝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李芝于3个月内向王荣兴返还借款29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芝息诉服判,表示暂时无力支付,愿意等服刑期满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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