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讨债有哪些手段讨债的手段一般有以下4种:
(一)讨债手段一:行政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本位主义的作崇,实际上债权人很少能得到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段。
(二)讨债手段二:经济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取中断协作的方法迫使债务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反合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
(三)讨债手段三: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无须经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点。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四)讨债手段四:扶植手段
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经过认真调查确实是债务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为了让债务人具备还债能力,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经济资助,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改善管理等手段,向债务人“输血”。但债权人要充分认识此法的风险性,应随时对债务人接受的“资助”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指导,以使债权人再次“投资”真正起到“再造”作用。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实施一些短期效应的帮助,如为债务人撮合几笔投入少、见效快的生意或向债务人提供自己畅销产品供其销售,使债务人能在短期内获利以清偿债务。
讨债伤人案例一男子欠钱未还被债主上门讨要债务,因受到威胁便电话纠集朋友过来帮忙,将两讨债人打伤,潜逃七年后以为风声已过,竟报侥幸心理到派出所探望朋友,最终被民警抓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9月17日早上,姚新叫姚杰帮忙向被告人周帆讨要债务。因受到威胁,被告人周帆于当天中午纠集阿七等人在自己的家中等候。当姚杰、姚新来到周帆的家中后,因债务问题与周帆发生争打,后周帆与阿七等人持刀、棒砍打姚杰、姚新,致姚杰重伤、姚新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帆与被害人姚杰、姚新就本案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姚杰、姚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姚杰、姚新的谅解。
2012年12月29日,侦查人员发现被告人周帆在贵港市公安局狮子岭派出所探望朋友,遂前往在该派出所门口的公路上将被告人周帆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帆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帆结伙持刀致伤他人,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周帆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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