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承担是公司债务的移转的一种方式,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实践中公司债务承担最容易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混淆,公司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公司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二)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也随债务承担移转。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公司分立影响债务吗公司的分立意味着财产的分割,那么债务怎么办,是就此因为债务人消失而消灭,还是继续由分离后的公司承担?
对这一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有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我国虽然允许公司自由重组拆分,但是与此同时也保障相关利害人。因此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公司分立导致债权消失。但是也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公司分立后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积极请求债权或者前往公司商定债权处理办法。一般来说,公司分立后有很多内务要处理,为了避免以后要债的麻烦,最好在得到通知后就立即前往讨债,早日实现债权早日放心。
公司分立后债务由谁承担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归属问题对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不留意,就可能不能实现债权。
(一)债权人与公司未约定由谁还债
公司分立后对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分立后的公司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虽然一般来说还应该对债务承担进行分配,但是如果有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处理的话,债务就由两个公司共同承担,依其所得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所有的约定都只对两家公司有效债务人向任意一家公司主张债权的,该公司不能以不负担全部债权进行对抗。在偿还债务之后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二)债权人与公司约定由谁还债
这一般是债权人积极实现债权的后果。在公司分立前,债权人与分立前的公司就债务承担进行商议,约定债务由那一家公司全部清偿或者按份清偿。按照法律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债权人只能向约定中的公司请求债权。
分立后新公司对原债务如何承担(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分立是指由原来的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后,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分立后成立数个新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分立后的新企业应当以分立时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的份额,按比例分担;如果原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且在分立改制时采取“脱壳经营”方式的,则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原企业与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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