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第一,根据房屋的性质和来源来分配。
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房为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在动迁款分割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第二,根据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来分配。
同住人或者应安置人口,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视为同住人,可以获得安置。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另一方也可以得到安置,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得到安置。
第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安置人口因素补偿。
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按照人口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房屋动迁款分配纠纷案例储小姐并不住在拆迁房,但户口落在拆迁房,16万元的动迁款发放后,她却没拿到一分。为分得动迁款,她一纸诉状将其祖母和叔叔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判决了这起动迁款分配纠纷案。
生于1981年的储小姐其户口从小就落在祖母处。1989年5月,储小姐和其父母三人调配到双辽路一处房屋。房子调配以后,储小姐和父母住在一起。2003年春节后,因储小姐的祖母储女士所住的房屋要拆迁,一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储小姐的父母表示愿意放弃在动迁房屋补偿安置费中的份额,当时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2003年9月7日,储女士获得货币补偿款137,525.85元以及搬迁奖励费、速迁费、搬场费23618.82元。之后,该补偿费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用于买房让储女士居住。
储小姐认为,自己是拆迁房的同住人,应当分得拆迁款,而其祖母和叔叔擅自将拆迁款归为己有,违背了曾经有过的家庭会议的口头约定,侵犯了她的居住权。其祖母及叔叔则认为,是家庭会议中一致决定,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买房,至于说违背家庭会议,当时召开家庭会议时,储小姐并没有参加,而且储小姐也没有委托他人参加,无从谈起和储小姐达成过口头协议。而且,储小姐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同住人的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储小姐户籍虽在拆迁房中,但1989年其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时,她也是配房对象之一,以后亦不再居住系争房屋,她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已丧失了在拆迁房屋中的居住使用权。此外,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也未与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达成过有关分享动迁款的口头协议,因此其获得动迁款也没有合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储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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