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补偿
1、集体物业:
(1)拆迁商业建筑(商铺、市场、宾馆及医院)约xx平方米,按建筑面积1:1补偿;
(2)拆迁工业建筑(厂房、宿舍)约xx平方米,其中已在原家私城位置补偿约xx平方米,剩余建筑面积按1:1补偿。
2、私人物业:
(1)拆迁无阁楼房屋,按房屋基底面积的1.5倍补偿住宅;
(2) 拆迁带阁楼房屋,按实测建筑面积1:1补偿住宅,但补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祖屋基底面积的1.5倍;
(3) 拆迁其它私房,按实测建筑面积1:1补偿住宅。
(二)货币补偿
1、临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1)拆迁集体物业配套的配电房、厕所、垃圾房等,按照xx元/平方米补偿;
(2)拆迁砖墙铁皮顶形式的临时房屋,按照xx元/平方米补偿;
(3) 拆迁以铁皮、铁架围合的铁皮房(棚),按照xx元/平方米补偿。
2、安置补偿
(1)拆迁集体商业物业,自房屋移交给改造单位之日起至新建房屋交付之日止,按照x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2) 拆迁集体工业物业,因系按商业用途予以回迁补偿,不再给予租金损失补偿;
(3) 拆迁私人住宅,自房屋移交给改造单位之日起至新建房屋交付之日止,按照每月x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4)回迁补偿的私人自用住宅,按照毛坯房交付,给予x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三)其他
改造项目周边规划道路范围内私房,可按上述标准补偿,但政府的补偿款则归改造单位所有。
2012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赔偿的原则(一)被拆迁房屋为永久性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可以按照回迁方式补偿,即在本项目改造后,按相应的补偿标准将新建房屋补偿给被拆迁户;
(二)被拆迁房屋为临时建筑(砖墙铁皮顶、铁皮棚、钢结构)及附着物的,均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即结合重置成本和房屋的新旧程度,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现金补偿给被拆迁户;
(三)回迁补偿的房屋集中安置在xx路,集体物业以商业形式补偿,私人物业以住宅形式补偿;
(四)回迁补偿的住宅户型分为自用(三房或四房)及出租(两房以下)两种,被拆迁户每户可补偿一套自用户型的房屋,其余面积以出租户型的房屋补偿;
(五)每户最终分得房屋的面积与应补偿面积之间的差额,按市场价格多退少补或自行与其他回迁户调剂;
(六)回迁房屋的位置、户型及装修标准由股份公司予以整体确认,并由股份公司组织分配,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来确定补偿给每户房屋的栋号及房号;
(七)所有面积均按政府现行测绘查丈规范实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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