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
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你的意见”。
5、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如何处理拆迁赔偿纠纷房屋拆迁需要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协议中会根据原来房子的价值和用途做相关约定。很多双方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在异地安置,按市场指导价与住户的房屋价值相互品迭后,补偿差价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给住户的安置房很可能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修建,导致被拆迁方的利益受损。本文将介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
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按《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的规定,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纠纷处理
如果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若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拆迁方通过拆迁安置获得该营业房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差补偿,不能弥补今后经营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商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故被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即便是房产商的违约系他人的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房屋拆迁怎样安置补偿相关内容的介绍和解答。在面对拆迁补偿时,时常会发生纠纷,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最好是聘请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房地产律师是房地产方面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纠纷,在诉讼中赢取更大胜诉的把握。
拆迁赔偿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诉称:(1)两被告对强制拆迁原告的合法性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2)两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物质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93240元,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诉讼所发生的相差费用。
被告商丘市建设委员会辨称:(1)强制拆迁决定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原告如因强制拆迁造成损失应当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提出,不应向商丘市建设委员会提出。(2)原告未提出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直接要求行政赔偿,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园区人民政府辩称:(1)梁园区人民政府只是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协助疏通现场,并未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不应当成为被告。(2)原告既然要求国家赔偿,就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先对强制拆迁行为已构成违法进行确认,然后才能要求赔偿,这里有一个违法确认前置的法律问题,原告未经违法确认前置程序,直接要求国家赔偿,不合法律规定。(3)本案中有两个被诉行政行为,应当是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案件,不应当合并审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出确认两被告强制拆迁行为的违法的诉讼请求,而单独提出判令两被告因强制拆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9324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要求商丘市建设委员会和梁园区政府赔偿293240元的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