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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时间:2024-07-08 13:22:55 点击:142 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哪些

1、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

2、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关于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应互相返还,并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由于房屋被拆迁这一事实不可能逆转,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根据民法及《拆迁条例》规定的情况区别处理。如由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

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何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例

甲、乙、丙共同居住于上海某公房,承租人是丁。2007年8月丁去世,甲成为户主,承租人未变更。2007年11月,该公房纳入拆迁范围。作为户口簿户主的甲一直等待拆迁公司前来协商拆迁事宜,但一直未有消息。2008年3月,甲、乙发现房屋被拆。后了解得知丙冒用甲、乙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已经签订拆迁协议。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甲、乙只好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接受甲、乙委托后,律师到当地派出所调查;到拆迁公司调查;后将调查证据提交给法院。

甲、乙与丙达成和解,甲、乙与拆迁公司达成新的拆迁协议,后撤诉。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拆迁协议的签订双方只能是拆迁公司与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未出现。丙是该公房的同住人之一,在没有获得其它同住人委托为代表人的情况下,冒充承租人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安置协议,是无权代理,事后没有获得追认,因此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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