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国家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所有人要求拆迁人对拆迁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拆迁人对所有人进行赔偿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且,拆迁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应该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房屋拆迁赔偿的范围拆迁赔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赔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赔偿。适当赔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赔偿。
房屋拆迁赔偿的标准1、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赔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赔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2、城镇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产权调换的赔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赔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2)货币赔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赔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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