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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拆迁补偿

时间:2024-07-12 11:41:04 点击:202 次
工业用房拆迁补偿形式

工业用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1991年《条例》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推行了货币化安置,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居住房屋。

实践证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利于被拆迁人自行调节住房标准、地点,满足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消化闲置商品房。同时也简化了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货币补偿的方式,使得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购买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迁人因等待回迁而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缓建或者投资者资金不足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过渡的现象。

中国人普遍有一种本土观念,特别是旧城改造,被拆迁人世世代代居住的人文环境已经铭刻在骨子里,其希望“回迁”,也即实行产权调换。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在个案中,到底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应当是体现在多方面,在补偿方式上应当满足被拆迁人的选择,其两种方式应当以货币补偿方式为原则,以正当排除产权调换方式为例外,只有在被拆迁人明确放弃产权调换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货币补偿。当然,如果拆迁人的拆迁不是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而且没有提供安置用房的,只能进行货币补偿。

工业用房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是否纳税

因当地政策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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