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房产 > 商铺拆迁补偿

商铺拆迁补偿

时间:2024-07-13 11:58:01 点击:165 次
商铺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商铺拆迁补偿项目

一般而言,在商铺拆迁中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其补偿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

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

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但如果是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还包括: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搬迁奖励;

目前许多地方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指的是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而获得的奖励。

5、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商铺拆迁补偿应注意什么

商铺拆迁补偿应注意相关事项,以防发生纠纷。具体有:

1、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一直都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搞卖地拆迁。由于我们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事实上为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践踏私人财产开通了便利之道,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的原则与大致标准,从而在实践中能够对公益拆迁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强制拆迁。

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公共利益事项尽可能进行列举,明确公共利益事项的大致范围;应该有个民主程序,即政府提议的公益项目,应该有当地的民众共同来参与讨论,形成一种公共议论,政府必须具体指明公益体现在什么地方,利害关系人或者广大民众也都可以对政府的提议及说明表达不同意见。经过民主的公共议论程序以后,政府仍然有权对是否符合公益作出决策。若被征收人不服该决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虽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拆迁毕竟意味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剥夺,客观上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需要考虑,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经济补偿是必要的。

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实际上,对于征收,最为重要的限制方式莫过于充分而合理的补偿。在补偿方式上应以金钱补偿为主,以实物补偿、安排就业、兴建生产、提供生活再建设施、给予生产生活优惠政策等方式为辅,从而最大限度弥补被拆迁人所受的损失,帮助其继续生活,且使生活水平不因房屋拆迁有所下降,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受损害。

以法律明确补偿的标准,包括确定计算补偿财产的日期、补偿财产计算的方法,从而最终确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数额,并且该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以避免弹性过大而导致的不可操作性。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