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委托拆迁估价,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住宅房屋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状况进行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最相近的市场交易案例,并确定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可比实例的单项修正不超过20%,综合修正不超过30%。
房屋拆迁评估所需材料房屋拆迁需要进行评估,但是评估也需要有一定的资料参考,这就需要委托人将一定的资料提交给评估机构,以便他们进行评估。具体的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施工图纸及预(决)算书;
5、建筑物总面积图;
6、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立项文件;
7、当地政府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当地政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其他所需资料。
房屋拆迁评估步骤对于房屋拆迁评估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搜集交易案例;
(二)选取可比实例;
(三)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四)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五)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六)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七)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八)求出可比价格。
搜集的交易实例应当准确,能反映正常市场价格行情。交易实例应当包括:
(一)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
(二)交易实例房地产状况;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日期;
(五)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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