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而引发的纠纷。
二、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纠纷。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引发的纠纷。
三、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而引发的纠纷。
四、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五、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而引发的纠纷。
拆迁协议纠纷如何处理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协议纠纷案例2002年x月xx日,王xx与xxxx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协议中特殊约定了“此户二类增三类,按xxx/平方米收费。”2004年x月xx日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充协议》,协议第七条“2004年xx月xx日后,仍不能安置回迁,在原临时补助费100元/月、人的基础上,增加200%月、人(即200元)。并按户每月再增加临时补助费500元整。”;第九条“回迁安置时,拆迁人回迁必须保证水、电、气、电梯等配套设施安装完毕,并保证被拆迁人正常使用回迁安置房,否则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xxxx公司按协议要求支付了王xxx临时补助费(到2005年xx月xx日)。2005年x月x日xx市xxxx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在xx日报上刊登了“回迁核实通知”,内容为“由xxxx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xx区xx号的被拆迁居民,请于2005年x月x日至x月x日,携带回迁协议书,交增加面积款收据及户主名单到回迁现场售楼处办理回迁核实手续。逾期不办者,后果自负。”2006年x月xx日,王xx交纳了超面积款,并领取了准住通知,但xxxx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水、电、气、电梯等配套设施安装完毕,致使王xxx的正常生活不便。
2002年x月xx日,王xxx与xxx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该协议约定拆迁、回迁、安置补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协议中约定“该户一类增二类,按950元/平方米收费。”2004年x月xx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回迁安置超过原拆迁协议的建筑面积取费按《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交纳增加面积款,在回迁办手续时一次交齐。”协议签订后,王xx于2005年x月xx日按每平方米950元交纳了一类增二类的增加面积款14,250元。现该房已回迁,王xx实际回迁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王本健除交纳了一类增二类的增加面积款外,其余增加面积款未交纳。
王xx与xxx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该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所签《房屋拆迁协议》已明确约定回迁房屋由一类增为二类,即房屋面积由45平方米增至60平方米,该15平方米增加面积款按每平方米950元计算,根据该协议,双方确定的王xx的回迁面积应为60平方米。而王xx实际回迁面积为80平方米,根据双方所签《房屋拆迁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回迁安置超过原拆迁协议的建筑面积取费按《xxx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交纳增加面积款”的约定,实际回迁的80平方米超出拆迁协议所约定的回迁面积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计算,对此约定双方是明知的,而且王xx亦在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按每平方米950元的标准交纳了由一类增为二类的增加面积款,现上诉人要求将原拆迁协议约定的回迁面积按一类房屋即45平方米认定无依据,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是按双方约定交纳的一类增为二类房屋的增加面积款,故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本院不予支持,而且其在未将总增加面积交纳的情况下,更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交部分增加面积款。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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