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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时间:2024-07-20 12:56:24 点击:135 次
农村房屋拆迁程序

拆迁人(建设单位)依法拿到至少五个要件后(即建设项目批准性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多于这五个要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通常是建设局,有些地方是房产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公告,如果拆迁面积和户数达到一定规模,根据各省的细化规定,则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时候,需要听证。

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续期),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裁决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拆迁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不能少于15日,在这个搬迁期内,被拆迁人如仍不搬迁的,则可能启动强拆程序。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农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家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的十一户农民原本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从2010年开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拆迁运动打破了他们的安宁。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环节,拆迁本应是一件造福于民的事情,但是此次拆迁的补偿问题却让这十一户农民犯了难:政府虽然提出了给予拆迁补偿金额和房屋置换两种补偿方案,但是拆迁补偿的金额非常少——这片土地早在十年前就已经被列入城市规划范围,地块价值今非昔比,而政府开出的补偿竟然低至每平米六七百元;而置换的房屋不仅位置偏僻,而且面积也小了许多——各家都是独立的院落,有较大的菜园子,原有面积均达到三四百平米,而置换安置房的面积却只有一百多平米,如果想要得到同等面积的安置房,还需要每平米补贴1680元。如此不公平的待遇,十一户农民谁也无法接受。

面对十一户农民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正当要求,地方政府并没有与他们平等协商拆迁补偿事宜,而是威胁村民如不签订补偿协议就强拆房屋,且一分钱不赔;部分农民因补偿补偿标准过低而拒绝签字,结果遭到了殴打;更有甚者,部分农民还因此遭到了非法拘禁。地方政府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最终迫使部分农民签订了空白协议。

虽然部分农民签被迫签订了空白协议,但始终只是迫于地方政府的淫威,有关拆迁协议从来都没有得到十一户农民的认可。于是,在事先没有得到任何通知,也没有见到任何法律手续文件的情况下,2011年3月25日,其中三户农民的房屋遭到了强拆;2011年4月11日,地方政府又对另外三户农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并导致其中一名农民精神病发作,引发暴力冲突;2011年5月2日,又有三户农民的房屋被暴力强拆……

法院判决: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律师说法: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给农户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被强制拆迁的农户当中还有一位智障残疾人,可以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当他们唯一的住处被强行拆除后,无家可归的农民只好在原地临时搭建窝棚居住,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常人根本难以想象他们是怎样经受着夏天的风吹雨淋,又是怎么度过严寒的冬天。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都是政府的暴力强拆行为,这种严重违法的丑陋行径给被拆迁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也已经危及这群农民的生存。面对政府的侵权行为,作为权利当事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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