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如何要求赔偿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有两种例外: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拆迁遇到纠纷怎么办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通过立法和体制途径
(1)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收权的现象。
(2)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以弥补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征收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实际损失。在区分“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用地的基础上,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规定,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最低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宅基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对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进行补偿。协商一致选择评估资质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3)建立健全农民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设立征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宅基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增设被拆迁农户的申辩权,充分听取宅基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特别应使宅基地使用人有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建立被拆迁农户的行政、司法救济权,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收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2、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行政机关依法拆迁
(1)对拆迁主体、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核发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公共利益的滥用。
(2)对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拆者有住房。
(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使合同符合规范化的要求,发生纠纷便于操作;对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应建立专门审理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合议庭;加强审判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承办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能力和技巧,逐步向审判的专业化、专门化发展;加强对此类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做好司法分析,研究解决对策,尽可能实现司法的统一性。
(2)在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还要参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按照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农民房屋拆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同作战,解决纠纷。此类案件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往往以群体性诉讼的方式出现。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动用政治、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解决纠纷,有效避免群体性上访、静坐等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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