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强拆是指依照征收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具备强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法院执行裁定等程序,而且被征收人已经穷尽上述程序经过的救济手段。又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政府部门已依法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非法拆迁纠纷案例2009年12月,某村徐女士房屋面临拆迁。在经历近一年多的漫长拉锯式的补偿谈判之后,开发商因工程紧急终于失去耐心。在某日清晨,徐女士起床后发现自家大门口被人堆放了一大堆生活垃圾。于是徐女士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很快出面处理了,令开发商清理了垃圾。又过了几日晚上,徐女士的窗户玻璃被不明身份的人砸破,徐女士第二次报警,但因为没有目击证人,案件不了了之。次日,律师代为起草了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了《关于要求警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函》,正式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徐女士一家人的人身安全和房屋免受不法侵害。又过了数天,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徐女士一家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强行从屋内抬出,开始用铲车拆除房屋。徐女士当即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出警保护。但这一次,公安机关在半小时后才赶到现场,而房屋已经夷为平地,不法人员四散奔逃。之后,徐女士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始终以请示上级机关为由不予立案。
在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的一个月后,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当地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理由是徐女士在面临人身和财产威胁时已经向被告请求保护,而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原告蒙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由于有相应的请求函送达证明和损害事实,法院决定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极尽所能的辩解,以证明其已出警保护。但是无法解释原告房屋被拆时被告的具体制止措施以及事发后没有刑事立案的原因。一审法院基于定争止纷的目的出面召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各方进行纠纷调解。最终,开发商在各方面压力下。同意按照市场房屋就价格给予补偿,原告放弃追究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责任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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