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的所有权能否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不属于继承的财产之列。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长期占有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诉法律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将无权继承。
宅基地房屋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流转交易,并不代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流转交易。
现行立法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继承而被继承。因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几年前,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写道:2间房屋由其在部队的儿子继承, 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宅基地由女儿继承。后来,王某逝世,王某女儿遂打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村委会进行反对,认为王某女儿不能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于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王某不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宅基地,王某女儿也不能拥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
律师说法:《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财产继承中,公民只能处分其个人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本案中,王某对其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合法财产有合法所有权,可以处分,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属其可以处分的财产之列,王某无权在立遗嘱对2间房屋宅基地进行分割,故王某女儿不能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在原有土地上直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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