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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证过户

时间:2024-08-01 11:56:12 点击:176 次
何时需进行宅基证过户

《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办理宅基证过户所需材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书面申请书;

3、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4、原土地使用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需交验原件);

5、变更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分家析产协议书、公证书、离婚证书、判决书、裁定书、亡故证明等);

6、直系亲属成员情况证明(村组签章);

7、直系亲属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文书及公证书;

8、申请人住宅用地情况证明(村委会签章);

9、上街区新划(调整)宅基申请审批表;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如何办理宅基证过户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宅基证过户纠纷

在宅基地转让变更登记中容易引发争议、诱发行政诉讼和侵权赔偿。作为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要深入实地勘测、调查、量算、制图,不能仅凭原始证书就作简单的变更登记,防止该宗地权属、四界、面积发生变化或者本身就存在纠纷,结合相关法规酌情处理,一般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情形有:

1、相邻权和他项权引发纠纷。

因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就是相邻权。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他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2、共有问题产生纠纷。

共有是指同一宗地的部分或者全部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利。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生产性用地引发纠纷。

生产性用地指与宅基地相连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如禽舍猪圈、硬化晒场等。

4、继承引发纠纷。

宅基地继承指把宅基地作为死者遗产进行分配的制度。

5、土地权属变化引发纠纷。

农村宅基地流转中,集体土地划拨仅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凡涉及外来户(含空挂户和非农业户)购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要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的,应先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实行有条件的国有土地偿使用制度。

6、离婚等法律行为中房产分割引起纠纷。

涉及离婚财产分割、财产无偿受赠等其他情形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对待,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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