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呢,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
理由和依据: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宅基地转让的。
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呢?对于已经有司法实践,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的,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又有很大不同,其毕竟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转让应该予以严格限制。《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由于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户几处宅基地的情况,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继承、分家、结婚、上学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不允许宅基地的转让势必造成宅基地的闲置和不必要的浪费,使本来就紧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房屋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农村房屋的内部转让,根据我们国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移。
同时《物权法》155条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更加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规定明确话,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不允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很多人签订了买卖,但是名称没有变更过来,不过这不会对协议的效力构成影响,建议转让方在转让时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确其效力,可以的话在村委会和乡政府进行备案,这样的话,一旦将来拆迁或者发生其他法律行为,你都是当然的权利享有人。
宅基地转让要注意什么在标准范围内,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往往是依据村民的特殊身份而无偿取得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限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规定,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但是并没有禁止或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让人的身份条件。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将不可分割地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属不会改变,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是改换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而已,并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保有与行使,也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所有权,在权属上并无二致,仅对农村村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做限制,对农村村民是不公平的。目前农民进城办企业、做生意,居住城市的情况比较多。限制农民住房所有权的转让,增加农村村民房屋受让人的风险,不利于农村房屋的有效利用,不利于农民通过行使房屋所有权来更大的利益。农民房屋所有权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影响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物权法》草案已经明确,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未做农村村民住房和城市居民住房之分。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白泥中学下面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的父母于上世纪80年代经批准,在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后家庭分家,将此房屋分给了原告。2003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证,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卖房契约》约定,张某某夫妇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位于“大兴区榆垡镇榆垡村,建造了北房5间”及院内物品,房款自契约签订日起一次付清。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2010年5月10日原告李某将张某某、李某某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关于以上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张某某夫妇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05年3月13日原告父亲李某某与非本村民张某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第一,诉争房屋系原告父亲分家分给原告,符合农村民俗;
第二,被告李某某对分家一事认可。
第三,2003年原告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权利人明确;
第四,被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物权。
第五,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但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村民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农村房屋买卖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否则该买卖行为无效。该案件,被告张某某夫妇非榆垡村经济组织成员,均不享有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故该买卖契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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