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买卖。从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上述分析可见,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个合同有效,不仅合同主体要适格,而且内容要合法。
农村房屋交易纠纷如何处理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于1995年3月10日与被告徐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乡某村**号房产卖与被告。
现原告得知,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被告并非某乡某村村民,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被告徐某辩称,1995年3月原告要出卖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某乡某村宅基地一处,经过中间人王某介绍,原被告于同年3月10日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约定:房款为20000元(包括房产变更手续费、税金等),乙方(买房)先交付定金2000元,由甲方(卖方)负责办理房产契约证所有权变更登记,甲方将变更后的房产证及房屋交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交齐房款余额。
协议签订后,同年5月原告将房屋及变更后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交付给被告,被告交清总房款。
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将一家三口人户口迁入该宅院。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非某乡某村村民,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经查实,原告当时也并非该村村民,也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
该宗宅基地已依法进行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