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365法律网 > 房产 > 公房拆迁补偿

公房拆迁补偿

时间:2024-08-18 12:22:01 点击:139 次
公房拆迁类型有哪些

房屋拆迁主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两种。由于二者所针对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各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补偿范围和标准是不同的。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的权属性质为分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房屋。城市公有产权房屋采用租赁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承租,在拆迁时承租人因丧失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而享有一定的补偿、安置的权益。公有房屋根据房屋产权人的主体不同,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有住房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归区、县人民政府所有,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因相关地方法规的规定,一般该种房屋需出售给房屋承租人后以该承租人作为产权所有人进行拆迁补偿,在补偿标准上除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部分外与私有房屋没有差异,在此不作为讨论的对象。自管公有住房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该种房屋遇拆迁是否由承租人先行购买由产权单位自行决定。因此,当产权单位未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通常由公房承租人作为三方协议(即拆迁方、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的一方与另外两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赁双方仍保持租赁关系;或者由房屋的所有人通过协议收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而解除租赁关系。

谁能申请公房拆迁补偿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呢?公房拆迁补偿应该由承租人、同住人申请。

在处理公房拆迁补偿申请问题时,如果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而没有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公房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公房拆迁补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 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365法律网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