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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流程

时间:2024-09-02 12:24:51 点击:204 次
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房屋过户的流程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三)领证(12个工作日)

地税局开出完税证明后送海甸房管局,12个工作日后即可到房管局发证办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过户的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共有房屋,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

房屋过户案例

案情回顾:

梁女士准备在京购置一套房屋,但在房屋贷款手续审批成功后,对方却拒绝过户。无奈的梁女士只好将卖家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违约金247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的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女士起诉称,其与被告李先生的妻子于2012年6月25日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梁女士购买李先生的房屋一套,总价款1265000元,合同签订时梁女士支付了定金25000元。后梁女士于2012年7月25日按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340000元,其余款项由梁女士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同时,双方还约定在贷款申请手续获批后三日内,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12年9月26日,梁女士的贷款手续审批成功,但李先生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梁女士认为,合同签订时,李先生在监狱服刑,其妻子持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和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梁女士签订合同,梁女士有理由认为李先生的妻子有权代理买卖房屋。现其妻子因故去世,刑满出狱后的李先生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约定赔偿违约金247000元。

李先生辩称,2012年12月前,其一直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2010年7月24日,李先生的确曾办理公证,委托妻子办理其名下房屋贷款、抵押等手续,但未曾授权其出售房屋。李先生表示,自己对梁女士与其之间的买卖不知情,梁女士提交的公证委托书是伪造的。李先生称,自己在得知此事后,已明确告知梁女士不同意出售该房,因此不同意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先生出示2010年7月24日河南省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李先生委托其妻子办理李先生名下房屋的如下事宜:办理银行贷款、抵押及领取他项权利证手续,代签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此外,法院经过向公证机关核实,内容为代为出售房屋的公证委托书被证明确实系伪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之妻持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代理李先生与梁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而李先生对上述合同不予追认,该合同对李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李先生之妻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所签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应属无效合同。原告梁女士主张被告李先生之妻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的内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处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应包括二层涵义:一是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失,造成了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表象;二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在本案中,梁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约时李先生作为产权人,尚在狱中服刑,对妻子卖房不知情,也并未委托妻子出售房屋,李先生并无过错。而梁女士与李先生之妻虽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但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梁女士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对李先生之妻提交相关材料予以严格、谨慎审查的义务。本案中,签约时李先生本人未到场,且李先生之妻所持公证委托书系两年前外地公证机关出具,因梁女士未能严格、谨慎审查李先生之妻所获委托的真实性,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梁女士存有过失。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之妻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梁女士关于确认上述合同有效并依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权属过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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