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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

时间:2024-09-04 13:04:51 点击:192 次
买经济适用房有没有补贴

我国当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采用的主要是“间接补贴”方式,这种补贴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为此,建议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的“间接补贴”方式为“直接补贴”方式。具体包括:

1、改变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然后将此项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补贴;

2、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直接领取政府的货币补贴款,并且采用先买后补的方式;

3、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户数。

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但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面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虽然政府为其供应了经济适用房,但这优惠政策也包括对购房者的限制以及购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一、购房者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主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三、房屋产权及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因此在各方面都有限制,现做以下介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房政策如何完善

1、政府必须恪守维护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利益的社会保障性政策立场。

要以人为本,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政策,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人居权利。近年来我们逐步实现了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房屋供应的市场化。但是,从过去几年来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投资规模和建设面积的现实来看,虽有增长,但政府宏观调控的成果不大。政府的目标应该是保障公民对房屋的使用权。

2、以市场为导向,以有效需求为基础,合理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福利成分,但不是福利房,而是微利商品房,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其特殊性,实行货币分配和商品交换,其生产和建设必须符合商品经济的规律,以销售为基础,实行以销定产。

首先,应根据中低收入职工的家庭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和文化背景等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动态地制定每年的开发计划。

其次,按照中低收入职工对住宅的耐久性、安全性、适用性、便利性、卫生性、舒适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合理进行规划设计;

第三,考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通过银行信贷的支持所能接受的支付能力,同时保证开发商的一定利润的情况下,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第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有竞争实力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利用其质量、信誉和品牌,进行规模经营,降低成本,赢得市场。

3、严格控制购买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面向中低收入的家庭,但实际上,一些高收入家庭为了投资增值的目的,也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不仅造成不公平,也扰乱了房地产秩序,影响了一般商品房的正常经营。

因此,应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和家庭结构等因素,综合界定中低收入人群,并实行严格的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和审核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参与监督,从而做到市场细分,理顺房地产市场关系,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目的。

4、拓宽供应渠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

(1)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形成“以普通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为主;以高档住宅市场和廉租住房市场为辅;以经济适用房为必要补充”的完善的市场体系。

(2)大力发展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社员共筹资金、自我服务、自己管理,具有鲜明的社会互助性、群众公益性和管理民主性等特点。因此在解决收入较低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新贫困人口、个体劳动者、大量的城市新增人口的住房问题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5、从制度上健全法规,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正

我国要尽快建立、完善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依据这些法规,地方政府还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保障措施,这些部门应是代表地方政府的决策协调机构。目前,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国务院、省两级是没有的,地市、县级有的单设、有的合并在建设等部门,体制不顺,因此建议设立住房管理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处、廉租住房管理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处等处室,这样既便于各部门的协调,又大大节省了行政成本,同时政策的延续性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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