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买卖二手房时需要交纳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房产证印花税)、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有时候算下来,这些纳税额也不是个小数目,所以不少当事人就打起了二手房交易避税的注意。
从法律上说,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避税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实践中,很多人都在二手房买卖中避税。抓法律的空子避税严格意义上是不需要受法律的惩罚,但是却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手房避税的方法有哪些避税方法一:以租待售。“你的房子虽然是2001年买的,但缴税是按照房产证的时间计算,所以你的房产证办下来也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卖房不是很着急的话,可以先租出去,以租待售,这样等到房产证2年期满就不用缴营业税了。”
避税方法二:把交易价格“做低”。“虽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在逃不掉,但我们可以把合同上的交易价格做低一些,这样缴税的税基就小,纳税额也会减少。当然,价格也不能太低,否则地税局会找麻烦,一般是稍高于建委公布的各类级别土地上普通住宅平均交易价格。比如你的房子按照规定平均交易价格应该是 4000元/平方米,买卖合同上就可以定价4100元/平方米,而实际上你可以卖到5000元/平方米。”
避税方法三:不过户先公证。“可以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但先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待房产所有权满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仅花少量的公证费,就可避免缴纳房产交易价格5%的营业税和相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避税方法四:找物业改底单。“你可以找物业公司的人,直接把卖房合同的底单改掉,在房产证上直接写买主的名字,这样就可以不用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了。”
二手房避税的风险有哪些风险一:以租待售――房价变化一方吃亏。目前以租待售是2年期内售房者最普遍采用的避税方式,虽然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资源,避免空置损失,但一旦房价在租期大涨,房主因此毁约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几个月的买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反之亦然。
风险二:把交易价格“做低”――对买房人再次交易不利。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虽然买卖双方都可以从中占点小便宜,但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
风险三:不过户先公证――公证效力受质疑。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而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到质疑。
风险四:找物业改底单――合同效力将失去。改了底单就等于改了原来的购房合同,重新签了一个新合同。原来合同的有效性将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都将面临权益无法保证的问题。
二手房避税纠纷案例案情简介:为避税签订二手房阴阳合同。王先生(30岁)诉称,2009年7月,经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他与黑龙江人李先生(37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区沙河地区民园小区的一套房屋,房款总价54万元。为了逃避税收,双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网签了一份总价款仅为27.5万元的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记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收到了28万元的房款,但没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了。虽然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支付房款的催告函,要求其将剩余26万元房款支付给王先生,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将该套房屋转卖给他人,其本人则离开北京,音信全无了。
审理过程中,虽经法院依法传唤,但李先生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54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签订购房阴阳合同有风险 难获法律救济
像王先生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是违法错误的,出现两套标的一样的合同会使法院在对真实合同的认定上存在疑难。同时,也给对方留下了“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权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且还可能涉嫌逃避税收的监管问题。因此,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还是应该签订和履行真实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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