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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

时间:2024-11-24 13:04:15 点击:86 次
房屋产权如何变更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发生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变更所需材料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内容

首先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是他使用权名称发生更改;

其次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房屋产权变更申请书

房屋产权变更申请书

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

4、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房号或部位: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层数:层数分为地上、地下层数和所在层数;

地上、地下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

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5)竣工日期:填签发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无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填实际竣工日期。

(6)用途:房屋用途分为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使用用途。

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屋用途分类规定

(7)套数或间数:平房填间数,按自然间填写;住宅楼房填套数,其他楼房不填。

(8)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9)合计:填写间数、套数和建筑面积的总和。

申请书中房屋状况栏填不下的,在栏中注明:“详见房屋状况附表”,只填合计栏,其他房屋状况填写房屋状况附表,房屋状况附表的受理编号与申请书一致。

5、申请人情况栏:

(1)单位名称或姓名:填申请人的全称;

(2)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3)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

(5)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6)联系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7)代理人:填所有权人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时,委托的受委托人姓名;

(8)申请人、代理人盖章或签名:加盖与所有权申请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夫妻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填申请双方全称、有效身份证件。

6、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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