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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

时间:2024-11-25 12:40:17 点击:160 次
优先承租权成立的条件

(一)从主体来看,可以是公民、法人、国家,其中公民最基本。优先承租权的主体都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优先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二)从内容看,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优先承租权人和债务人在客观上具有请求与受偿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按照平等原则来解决,而是优先承租权人得凭借法律赋予的特权,优先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优先承租权的客体也是特定的,仅限于原租赁物。

(四)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优先承租权人权利的产生,必须是出租人的行为将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的救济在法律上给予优先考虑。

优先承租权的时效

优先承租权的要求是体现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下一个租赁合同尚未签订的阶段,而且优先承租权不单可以对抗第三人,主要是对出租人的所有权进行一定限制。所以,承认优先承租权其实就是赋予租赁权更大的物权效力,使其在租赁合同期间拥有的排他性延续到租赁合同期满后的一段时间内。

有人认为,这段时间应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开始计算。由出租人自行设定一个出租条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通知或告知原承租人及其他人,例如广告、招租通知等,若有第三人欲和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出租人可以将第三人提出的条件告知原承租人,若原承租人也同意按第三人提出的条件继续租赁出租物,则享有优先承租权,若出租人表示不能按照出租人或第三人提出的条件继续租赁物或虽不明确表示是否继续租赁原租赁物的意愿,则租赁合同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届满,原租赁人的优先承租权即告消灭。如果出租人没有尽通知的义务,径直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优先承租权人可以主张该租赁协议的无效。

优先承租权的顺序

所有权人取得不动产的权利在先,对其保存、使用在后,后发生的优先权应优先于先发生的优先权。其次,不动产本身不能再创造新的价值,反而不断折旧,对不动产的保存、使用会维持甚至增长其价值,如果没有保存、使用、维护等,不动产本身的价值受到损害是确定的,所以,承租人的优先权应排在第一位。

同一不动产可能经不同的人租赁过,在合同期满后,他们都是原承租人,对他们的顺序问题,可以参考《法国物权法》所确立的解决优先权冲突的三条规则:

(一)具有直接作用的当事人优先于其他当事人;

(二)保全标的物价值者优先;

(三)都保存标的物价值时,最近的保存人优先。由此确定后承租人优先于前承租人。

优先承租权如何行使

行使优先承租权必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

(一)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

(二)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出租人继续将该房屋出租的;

(三)要符合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指的是原出租人将原房屋继续出租时要求的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条件。

优先承租权消灭的情形

(一)参照我国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承租权体现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下一个租赁合同尚未签订的阶段,当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了原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原承租人必须在这段期间内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人在这段期间不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其此项权利即告消灭。

(二)法律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也须保护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的利益与其自身生存、家庭生活往往紧密相关,也许承租人的加入使租赁物增值,但也有可能有其他的结果,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有损坏等行为,使租赁物的价值降低或灭失,给出租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则原承租人即丧失其对原租赁物的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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