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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时间:2024-11-28 11:49:47 点击:144 次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所谓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一般这就被认为是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适用的实证法基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的,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房屋买受人仍然有效。该原则适用的条件包括:

1、须有房屋租赁合同;

2、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

3、须房屋被买卖;

4、须该合同没有到期。它的效力是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租赁权的限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从而不使租赁关系被破除终止,就是说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

买卖不破租赁如何适用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

一是租赁合同已成立生效;

二是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三是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

四是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具备以上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租赁合同关系存在,租赁关系仍然可以对抗买受人。

买卖不破租赁不得适用的情形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因有所限制: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适用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山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要出卖房屋须履行通知义务,即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而且应询问承租人有无购房意向,以便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头权。若不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使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善意占有的付抗效力。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以此占有人可以对抗他人的一种救济措施,当然该项救济的范围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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